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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谎称支付的运费为民间借贷,被告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2022年2月6日,马先生先后两次收到原告张某的转账,总计20万元。这笔款项实际上是案外人何某欠马先生的运费,由张某代为支付。马先生强调,他与张某之间从未有过借款的约定,且张某在转账时并未在凭证上注明款项性质。马先生在收到款项后,立即与何某进行了核对并销账,同时向何某的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然而,近期马先生却收到了张某提起的诉讼传票,因此他向律师咨询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抗辩该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那么被告需要对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此外,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张某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如果他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来证明与马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马先生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到的转账实际上是何某要求张某代为支付的运费,那么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马先生付款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此外,如果法院认定张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那么张某还可能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了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会对民间借贷从严审理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亦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务、逃避债务等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诉讼相对方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参与虚假诉讼,否则会产生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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