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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在工地猝死,属于工伤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1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蔡先生反映,其舅舅在工地担任保安工作,享年67岁。舅舅的工作实行轮班制,主要负责门卫室的人员及车辆进出管理,平时居住在工地提供的宿舍内,且宿舍仅舅舅一人居住。前日早上,工友发现舅舅未按时到岗,前往宿舍查看时发现舅舅已经去世。经法医鉴定,确认舅舅因脑溢血于凌晨1点左右离世。现在,蔡先生来电咨询,想了解舅舅的去世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以及是否能获得相应补偿。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考虑到舅舅已经67岁,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他与工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舅舅的去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即便舅舅与工地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因自身疾病(脑溢血)去世,这同样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综上所述,舅舅的去世与工地无直接关联,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当事人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348平台律师温馨提醒:人生无常,重视并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若不幸遭遇工伤或工亡事件,请务必保持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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