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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保障自身在该房屋里永久居住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1-0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杨先生表示,他是一位独居老人,儿女均在国外生活,日常起居主要由保姆张阿姨照料。张阿姨自杨先生儿女幼时便来到家中帮忙,多年如一日,与杨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杨先生的妻子在世时,曾希望家人能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张阿姨,并让她在杨家安度晚年。杨先生对此深表赞同,但考虑到目前居住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他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可能会违背意愿,不让张阿姨继续居住。然而,杨先生又不想直接将房产过户给张阿姨。因此,他咨询是否有办法在不转让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确保张阿姨能够居住至终老。

平台律师解答:杨先生可以与儿子协商,让儿子与张阿姨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享有居住权的房产不得随意出租(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一旦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即自动消灭,房产上的相关权利限制也随之解除。因此,为张阿姨设立居住权是一个既符合杨先生意愿,又能保障张阿姨未来居住权益的可行方案。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面临既需确保居住权益,又无需改变产权归属的特殊情况下,设立居住权能够成为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一制度让房产的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都能各取所需,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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