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近期在小区门口的门窗安装店找了一位师傅为家中安装门窗。由于双方熟识,未事先商定价格,便直接测量了门窗尺寸并制作了成品。然而,在结算工钱时,师傅的报价远超预期,马女士尝试与师傅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马女士来电咨询应如何应对,以及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平台律师告知马女士: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若双方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关键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需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但在本案中,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能就价格达成补充协议,且由于是首次交易,尚未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因此,马女士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若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建议马女士调查一下当地同类门窗安装服务的市场价格,以此作为参考,向师傅提出合理的支付价格。若师傅仍不接受,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由法院最终裁定价格。至于退货问题,因为是定制商品,除非双方达成退货协商,否则不予退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合同一旦订立,即对合同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切不可草率行事。即使无法签订详尽的书面合同,也应至少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简要的订购单等形式,将合同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