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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能否要求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和报酬?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金先生表示,他于2013年7月加入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他参与了某个项目,并在2024年3月获得了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其中他被列为主要完成人之一。2024年6月,金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依法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然而,公司回复称,由于《民法典》中已删除了原《合同法》关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完成该成果的个人奖励或报酬”的条款,因此,是否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或报酬,已不再是一项法定权利,而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行决定。

金先生对此表示疑惑,因此来电咨询:作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他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公司的法律理解存在误区。《民法典》中确实删除了相关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机制被废除。金先生作为涉案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权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公司给予奖励和报酬。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中未明确,金先生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从转让、作价投资或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或报酬给予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案例提示

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依法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应当自完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得到奖励、报酬时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再请求奖励、报酬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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