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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厂迁往外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毛先生反映,他在某工厂工作,近期工厂从上海市的一个区搬迁至另一个区,导致他上下班通勤时间增加了一个多小时。毛先生不愿前往新地址工作,认为工厂搬迁给自己带来了额外负担,并希望与工厂协商经济补偿金事宜。工厂负责人则指出,双方已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公司有权变更工作地点。毛先生这才发现,去年年底新签的劳动合同条款已有所变动,但自己当时并未留意。因此,毛先生来电咨询,若他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且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如果毛先生未与工厂签订允许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且工厂从A区搬迁至B区确实导致毛先生通勤时间增加一个多小时,且工厂未提供任何经济补助,那么可以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毛先生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然而,事实上,毛先生去年已与工厂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且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厂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变更工作地点。现在,工厂确实因经营状况变化从A区搬迁至B区。尽管毛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未看清或不了解该条款,但这并不构成反驳的理由。如果毛先生拒绝前往新地址工作,将构成旷工,且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劳动者声称因未仔细审阅劳动合同,导致未发现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进而要求某些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然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者应当对自己所签署的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单纯主张自己不清楚或不了解合同条款,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因此,律师强烈建议劳动者在将来签署任何文件时,都应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务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充分理解并接受所有条款后,再行签署。这一做法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疏忽大意而遭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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