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表示自己离异多年,最近计划与新女友结婚,并因此向公司申请休婚假。然而,公司以张先生并非初次结婚为由,拒绝给予其带薪婚假。张先生对此表示疑问,遂来电咨询公司拒绝其婚假申请的理由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增加婚假七天。结合上海本地的具体规定,在上海工作的劳动者休婚假时,婚假假期总计为十天。此外,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本案,尽管张先生是再婚,但法律并未对再婚人员的婚假做出特别限制。因此,张先生休婚假的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相同,他也有权享受十天的带薪婚假待遇。如果公司拒绝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张先生应有的法定福利,张先生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婚假制度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公司不能超越法律框架,自行制定与法规相悖的规定。除非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且员工明确表示愿意放弃部分福利待遇,否则公司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法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