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女士表示,她原是某保险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具体内容。2024年1月,房女士开始休产假,同年5月产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她发现原销售经理的职位已被他人取代,自己则被公司口头通知转至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同时工资也从原本的月薪15000元降低至不足10000元。房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因此来电咨询,询问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且,这种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在房女士的情况中,她在休满产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公司未经与她协商,单方面将她的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调整为行政副经理。这两个岗位在职业技能和职务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工资水平也与原岗位不相符。公司的这一行为侵害了房女士的合法权益。
因此,房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双方原劳动合同,恢复她销售经理的职位,并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如果公司拒绝履行,房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示
单位作出调岗调薪,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调岗调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岗。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实施调岗。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中,变更劳动合同中包含了调岗调薪。三、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当双方事先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或者用人单位基于管理权进行调岗,同时调岗具备合理性的,用人单位可以实施单方调岗。此外,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员工存在较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有权进行降职降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