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表示,她已在一家上海的外贸公司工作了6年,但由于公司效益下降,她不幸被列入裁员名单。在公司工作期间,王女士经常加班,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加上加班费后总收入约为15000元。她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辞退她时应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现在,王女士来电咨询,想知道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就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然而,关于加班费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同地区的规定和实践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在上海市的规定中,加班工资不被视为职工的经常性收入,因此不计入月平均工资中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又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来计算,这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且应当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这表明,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将加班费计入月平均工资中,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实践操作。在某些地区或情况下,加班费可以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而在其他地区或情况下则不被计入。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由于她所在的公司位于上海,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加班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因此,在计算王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时,应只考虑她的基本工资和其他经常性收入,而不包括加班工资。
案例提示
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加班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在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