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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2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来电咨询,她是在今年9月15日入职上海青浦区一家外企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就在今天,在她工作了四个半月的时候,公司人事和部门经理突然找她谈话,没有任何预兆就通知她立刻离职。他们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面写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强迫她签字确认。

王女士当时就表示不接受,所以只在文件上签了“已收到,但不接受”。之后,公司马上停掉了她的所有工作账号,锁定了电脑,让她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取证。为了弄清楚原因,她要求公司给出具体解释,他们随后又给了我一份盖了章的《工作表现评估》。她仔细一看,里面列了十几条评价标准,全是“沟通能力”、“工作主动性”、“适应性”这类非常主观、无法量化的内容,并且每一项的评分都很低。给她打分的这位经理,之前就和她有过矛盾,这个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她很怀疑。而且,她手机里还有一些加班打车的记录,可以证明她工作并非不积极。

王女士现在很困惑,公司在试用期快满的时候,用这么主观的理由辞退她,合法吗?她现在不想回去上班了,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王女士说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王女士公司提供的《工作表现评估》虽然罗列了诸多事项,但其内容均为难以客观衡量的主观评价(如沟通能力、主动性等),且与王女士存在矛盾的经理单方作出,证明力较弱。在缺乏明确、客观、可量化的录用标准以及王女士严重不达标之证据的情况下,公司的解除理由很可能不成立,其单方面辞退的行为有极大风险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应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均为上海市青浦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可以主张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2N”),计算基数为王女士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您工作不满半年,计算为0.5个月工资的两倍,即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以 “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为前提,仅以沟通能力、工作态度等主观模糊评价作为解除依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劳动者遭遇此类解除时,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沟通记录、工作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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