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先生来电咨询,他作为某工程公司的驾驶员,在2024年8月19日18时许,驾驶公司的搅拌车在某公路上行驶时,与对面驶来的岳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岳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薛先生等人迅速将岳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先行垫付了医药费2万元。交警部门随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先生与岳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涉案的搅拌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均附加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岳某伤情稳定后,提起了诉讼,要求薛先生、某工程公司以及某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薛先生询问,自己因执行职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够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依法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在本案例中,薛先生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岳某的损害,因此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薛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来承担。当然,如果某工程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确凿证据证明薛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公司可以依法向薛先生进行追偿。综上所述,薛先生个人无需直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提示
对于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此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