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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可以单方面给未成年改名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徐先生来电称已经与前妻离婚几年,孩子抚养权判给前妻。前妻以已经再婚。最近,前妻以再婚家庭夫妻和孩子三个人三个姓,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找他商量想将孩子姓改成前妻的姓。徐先生不同意,但是听人讲,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女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单方面改孩子的姓。问如果他不去派出所,前妻一个人可以去派出所给孩子改姓吗?

      律师解答:虽然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但是孩子未成年前,徐先生前妻是不能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氏。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同时,《民法典》还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即便离婚,徐先生和前妻双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未成年前更改姓氏需要徐先生和前妻到场确认。不过,孩子成年后就可以自主选择是跟父姓还是母姓,或者继父的姓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案例提示

对于离婚后,一方未与对方协商或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情况下,一方提出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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