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来电咨询:其3年前与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由于男方条件较好,对孩子将来的成长更有利,所以当时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1年前前夫查出患了重病,经常需住院治疗,无法照顾孩子,且现在孩子即将上小学了,不但需要家长在生活上的陪伴照顾,更需要在学习的辅导。自己现在虽然已再婚,但与现任丈夫约定不再生育,所以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吴女士表示前夫现在是同意更改抚养权,但其担心如果协议是双方私下签订的,万一以后前夫病好了,又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协议是否还有效?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得到法律认可的途径来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
平台律师告诉吴女士一般情况下变更抚养权的事宜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但考虑涉及孩子的入学、居住登记等事项的办理,需要提供一些文件材料,相应部门不一定认可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因为该部门无法核实协议的真实性,所以可以通过法院的程序来获取变更抚养权的法律文书。考虑吴女士的前夫目前一直住院无法出庭,平台律师建议吴女士和前夫协商好,其前夫委托律师后,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获得法院对于抚养权变更的文书,该文书具有公信力、法律效力,便于吴女士后续办理孩子的入学等手续。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吴女士和前夫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减轻或消灭。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前夫,但因客观原因前夫无法抚养孩子时,双方可以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女士的前夫因身患疾病无法继续抚养孩子,和吴女士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为了办理孩子入学等手续,证明女方具有孩子抚养权而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吴女士和前夫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达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律文书,以便于吴女士证明其已经合法取得孩子抚养权。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本案中,吴女士前夫因身患疾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出席开庭,因此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变更抚养权诉讼。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并非在父母离婚时确定后就不可变更,若有特殊情况发生,或父母协商一致,是可以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进行变更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父母虽然婚姻破裂,但在孩子抚养的问题上,还是应当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携手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美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