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已两年,近期在配送过程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然而,平台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否认与李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李先生难以申请工伤认定。为此,李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与平台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能作为确认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李先生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仅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来判定。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果平台公司日常对李先生的工作、出勤等进行管理,对李先生在订单目标、服务态度等方面有奖惩要求,那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很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李先生完全有权依据这些事实来主张自己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提示
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认定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自然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合同的名称并不直接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综合理论和实践,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从经济、人身、属性出发,运用穿透式裁判思维辨析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特征,以此来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保障新就业用工模式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