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来电咨询,家里老人居住在郊区的自有房内,儿子媳妇因工作原因居住在市区。现在老人身体不好,儿子媳妇想让老人将郊区房屋出售后搬到市区生活,考虑可以买房或者租房。老人考虑后打算在市区再购置一套小面积住房,登记在孙子名下,但是又担心他们不让自己住到百年后,让刘女士帮忙咨询律师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根据老人的意愿,一般可以考虑以两种方式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第一种方式,可以通过民法典对居住权和赠与合同的规定,与孙子约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明确房屋赠与后孙子应当与老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并配合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保证老人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百年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所有权人在老人百年后无需再进行变更,减少继承的步骤;缺点在于如果房屋购置后,孙子不肯配合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老人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权,增加了自己的麻烦。第二种方式,老人可以将房屋购买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订立遗嘱,约定该房屋百年后归孙子所有,虽然孙子将来还需要进行继承权的确认,但是对于老人生前保障自己的权益,其实是比较安全的方式。老人一辈子的财产,在生前全部由后辈直系血亲受赠,如果受赠人在生前对老人不好,老人很难维权,因此从自身权益保护出发,还是比较建议第二种方案。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老人要将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置,为后代节约税费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考虑到人心易变,为了更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建议老人可以用附条件赠与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