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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董先生表示,从2024年1月至7月,王某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理由,分四次向他借款共计26万元,双方就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借款到期后,尽管董先生多次催促,王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却分文未还。2024年8月7日,董先生再次前往王某家中催款,但因王某不在,他与王某的父亲达成了协议。王某的父亲承诺:“欠董先生的钱将于2024年8月24日全部还清。”现在,董先生来电咨询,想要了解王某父亲的这一还款承诺是构成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债务加入与保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适用情境。债务加入指的是第三方以自身名义加入到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加入债务后,便成为了主债务人之一,与原债务人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仅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在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中,第三方承担清偿责任通常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为前提,这与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所不同。

根据董先生的情况描述,王某的父亲作出了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承诺,这一行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父亲的这一还款承诺应被视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醒: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在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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