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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如何进行验伤和伤情鉴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林女士来电称,自己三天前被老公家暴。当时出于害怕的心理,一直没有报警。现在心里越想越气,还是决定到派出所去。但是派出所告知林女士,由于事情发生的时间较长,伤势已经淡化,不太明显,且林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老公家暴,派出所无法向林女士开具验伤单。林女士认为派出所不作为,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林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超过24小时后报警,警察就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有的伤害可能本身没有那么严重,且有的人身体素质较好,时间一长,伤势恢复,就很难再进行验伤。最重要的是,如果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可能也没有收集到有力的证明自己被殴打的证据,因此警察也会因为无法查证属于被人殴打而不给予开具验伤单。

      那么,被人殴打后,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首先,发生伤害案件后,受害人或者知情人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其次,受害人得到委托书后,应亲自前往指定的验伤机构进行诊断,此后拿委托书,向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提供诊断记录。

      最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因此,如果被人殴打,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尽快报警,这样才能让警察第一时间控制现场,调取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98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法律上的维权,单凭当事人口述,并不能证明任何问题,因此一定要收集证据材料,向执法机关提供法律事实。如果被人殴打,更要注意时效性,长时间未报警的,很容易造成维权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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