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来电咨询,父亲很早过世,自己母亲健在,母亲在父亲去世后独立购买一套房产,现在想订立遗嘱。经过家庭协商,为防止朱女士家庭可能发生离婚事件,决定把遗产留给孙子。朱女士想问,其母亲是否可以订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孙子呢?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本案中,朱女士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既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通过遗赠方式进行继承的,因此朱女士母亲可以订立遗嘱确定自己百年后将财产给予自己的孙子。
此外,涉及到遗赠一定要关注遗赠接受的时间节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孙子要在外祖母去世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律师建议,朱女士母亲订立公证遗嘱,到时候等朱女士母亲百年后,孙子可以通过向公证处表明愿意接受遗赠来达到最终继承遗产的目的。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一般而言,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一样。但是,如果当事人自己无法确保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也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并且有据可查。当事人可以视自己的需求选择遗嘱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