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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履行一定期限即合法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顾先生表示,他原先担任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但由于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计划将他调整至售后服务部担任经理,同时月工资将减少1000元。公司随后通过电子邮件将这一调岗降薪的决定通知了他。顾先生在收到邮件后,既未回复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接到通知的第二天即前往售后服务部履任。在售后服务部工作了6个月后,顾先生考虑提出辞职。现在,他来电咨询,询问公司之前未依法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他调岗降薪,这一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应视为无效?以及公司是否应向他补足这6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6000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公司虽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顾先生调岗降薪的决定,但顾先生在接到通知后,虽然未明确回复或提出异议,但他按照通知要求前往了新岗位并开始了工作。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因此,这一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顾先生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并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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