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表示,他于2023年5月22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并签订了《见习协议书》,其中约定见习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还口头约定,待王同学取得毕业证书后,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设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2023年7月10日,王同学顺利取得了毕业证书,并随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然而,2023年9月20日,公司以王同学业绩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王同学来电咨询,询问自己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与公司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完全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主体之外。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任务,并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的大学生,如果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那么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王同学的情况中,虽然他在2023年5月22日入职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但他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劳动者的资格。同时,王同学在见习期间严格遵循了电子商务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并从事了公司所安排的工作,这些均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要素。
因此,可以认定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王同学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提示
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则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若在校大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则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不能以“兼职”或“实习生”为依据简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