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咨询称,他于2018年10月20日因经营需要向朋友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率为1%,并明确了打款账户。借款到期后,钱先生未能按时还款,朋友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他还款。朋友主张钱先生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息1%计算利息。然而,钱先生认为借条上约定的1%利率并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应视为约定不明,因此他咨询,如果自己主张这1%是年利率,这样的主张是否合理?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且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企业之间,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利息。
在本案中,钱先生向朋友出借资金,即自然人之间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了1%的利率。但双方对“1%”这一利率标准存在争议,即它是月息还是年息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本案就存在自然人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按该规定,法院存在不支持利息主张的可能。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判定利息的具体约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多少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因此,借条或者欠条的书写时应尽量清楚明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