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致电咨询,他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条繁华街道上新开了一家名为“重庆小面”的餐馆。随后,吴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了字牌安装经营者舒某,委托其为这家刚开业两天的餐馆定制并安装发光字牌。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字牌内容为“重庆小面”四个字,材质选用亚克力塑料,总重量约为8斤。字牌于2024年8月10日安装完成,吴先生向舒某支付了2800元费用。
然而,不幸的是,在字牌安装完毕仅15天的2024年8月25日,店铺的门头招牌整体掉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王某。值得注意的是,在广告牌坠落时,舒某定作并安装的发光字体并未单独脱落,而是由于原广告牌整体承重能力不足,导致了整个门头招牌的坠落。
吴先生询问,对于这起广告牌脱落事件,他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解答如下:吴先生与舒某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舒某在安装字牌前应对原有广告牌的承重框架结构进行检验确认,以确保安装过程的安全。然而,舒某未能履行这一注意义务。同时,吴先生在承租商铺时,商铺已带有门头招牌。当他选择舒某在原有招牌基础上加装发光字体时,作为商铺承租人,吴先生有责任为承揽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安装环境。这包括查看和确认广告牌框架的材质、结构和承重能力,并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承揽人,以便承揽人能够选用合适的广告牌材质进行安装。然而,吴先生也未能履行这些注意义务。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吴先生同样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针对第三人王某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吴先生与舒某可能需要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提示
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以防事故发生。同时,公民也应加强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如果遇到类似事情,第一时间报警,留存好侵权证据,以便后期合理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