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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收绩效考评结果时未提出异议,事后还能不予认可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04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陈女士于2023年1月1日加入某公司。在年底的绩效考核中,公司评定陈女士2023年第四季度的绩效等级为D,即不合格。根据公司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陈女士的绩效管理制度,若陈女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基于事实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并通过邮件发送给直属上级和部门总监,同时抄送所在部门的人事部门。然而,陈女士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现在,公司认为陈女士不胜任工作岗位,计划对其调岗,但陈女士拒绝调岗。因此,她来电咨询,询问现在再对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并履行劳动义务。当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通过民主讨论和沟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逐一告知。这样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根据陈女士的描述,该绩效考评制度是通过合法途径制定并已向其公示的,因此陈女士应遵守该制度。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对陈女士的绩效评定为D(不合格)。按照制度规定,陈女士应在有效期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指定人员提出申诉。然而,陈女士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这被视为她放弃了申诉权利,并认可了绩效考评结果。

因此,公司基于这一考评结果认定陈女士不胜任工作岗位,并据此进行调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陈女士现在再提出对绩效考评结果的不认可,是缺乏依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如已签收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请务必认真阅读并妥善保存。不要将这些规章制度束之高阁,以免因不了解或忽视其中的规定,而无意中违反公司制度,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熟悉规章制度也有助于劳动者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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