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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搭乘顺风车受伤,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2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朱女士通过“哈啰”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预约了一辆由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不幸的是,由于陈某某驾驶操作不当,车辆前部与绿化树相撞,导致朱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陈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而朱女士则无责任。朱女士得知,“哈啰”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为A公司,因此询问自己因这次顺风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以及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A公司作为“哈啰”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营商,其角色仅限于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并非承运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A公司并无过错,因此不需对朱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而言,网约顺风车的特点在于乘客与车主顺路、分摊出行成本,且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与网约车在顺路要求、派单方式、车费计算、平台收费比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合同订立及履行的角度来看,朱女士与陈某某均明确知晓他们是合乘关系的双方,而平台仅作为中介服务方协助双方达成合乘协议。此外,本次事故是由于车主陈某某的操作不当导致的单方事故,A公司已履行了网络信息服务、顺风车驾驶员与车辆状况监管等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案例提示

顺风车是互联网运营模式下催生出的新型出行方式,但顺风车不需要网约车的营运资质,其本质是以成本分摊而非额外营利为目的的共享经济。顺风车交易中,车主和乘客之间是平等互助、各取所需的合乘关系,不同于服务与被服务的客运合同关系,不能对车主课以《民法典》第八百二条规定的承运人违约责任,仍应以侵权责任作为乘客所受损害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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