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和小刘是同一学校的初中生,分别就读于初三和初二。某日,两个班级同时上体育课,在自由活动时段,体育老师坐在操场边休息。小吴在传球过程中,因方向控制不当,足球不慎击中了小刘的面部,导致小刘的门牙裂开。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小刘的父母以小刘的名义将小吴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小吴的母亲来电咨询应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小吴和小刘虽为同校学生,但并非同班同学,且事故发生时并非在进行足球比赛或对抗性活动。小吴在传球时不慎砸伤小刘,因此本案不适用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吴在传球时未能控制好方向与力度,导致小刘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时,未能合理安排场地,也未提醒学生避免大范围、大动作的传球,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同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活动参加者应在参加文体活动前,根据自身条件合理评估选择文体项目,对文体活动的规则和潜在危险性进行充分了解,审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活动规则,尽力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场所经营者、教育机构等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保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履行到位,采取必要方式和适当措施,减少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