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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转成投资还能要回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齐女士反映,她的朋友因公司流动资金短缺而向她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10%,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然而,由于疫情期间朋友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还款,于是双方书面约定将该借款转为投资款,齐女士以此入股朋友的公司。双方约定,公司分红将作为还款来源,待本息还清后,齐女士将退出股份。同时,如果公司在本息未付清前解散,剩余的本息将由朋友个人负责清偿。但现在公司持续亏损,既没有分红也没有解散,齐女士要求朋友还款时,朋友却以双方已约定为投资而非借款为由拒绝归还。因此,齐女士来电咨询,她借给朋友的钱是否还能追回。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投资通常伴随着风险,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资金损失的可能性。而借款则是一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清偿本息。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齐女士给朋友的钱是投资还是借款。

从齐女士的描述来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了一些特殊的条款。例如,约定在还清本息后齐女士将退出股份;如果公司在本息未付清前解散,剩余的本息将由朋友个人清偿。这些条款实际上为齐女士提供了一定的“保底”保障,与通常的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不符。

基于这些“保底条款”,我们可以判断该投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系。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齐女士有权要求朋友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如果朋友拒绝归还,齐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掩盖民间借贷,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问题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准确定性有难度,应透过合同的标题和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资收回固定本息后就退出公司,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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