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称自己是一名农民工。2022年10月18日及2024年7月3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与B建设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新星项目一期、二期的装修工程发包给B建设公司,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精装修等。在施工过程中,B建设公司又将上述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上海C劳务公司。然而,C劳务公司却违法地将该劳务再次转包给了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应某。江先生等36人均是应某在承包过程中雇佣的农民工,但他们的工资至今仍未结清。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查,江先生等36人共计有80万元工资尚未支付。为此,江先生及工友们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讨回薪资,并来电咨询,究竟应由谁来支付他们的工资。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在此案中,A房地产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B建设公司是总承包方,C劳务公司是劳务分包方,而应某则是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江先生等36人均为应某雇佣的农民工,与应某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务关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C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违法地将工程转包给应某个人,因此应对涉案农民工的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同时,B建设公司作为案涉装修工程的总承包方,依据相关规定,也负有先行清偿应某所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法律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案例提示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建筑领域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资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