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表示,他的父亲现年58岁,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摔倒,随后住院治疗了3个月。现在父亲刚出院,张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其父亲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另外,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可以视同工伤。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的父亲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摔倒,这并非交通事故,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他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也不能视同工伤。所以,张先生的父亲的情况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即使不能认定为工伤,张先生的父亲仍然可以享受病假待遇或者医疗期待遇。他可以向公司提交病假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工资。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
许多民众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误解,常常以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生病或受伤,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赔付。实际上,这一理解并不准确。
首先,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特定情形。
其次,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也并不一定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况进行仔细甄别和区别对待。民众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也应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