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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提起诉讼时,能否减免诉讼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施先生是一名农民工,家庭情况困难:妻子重度残疾且无经济收入,孩子年仅2岁,全家的生活都依赖于施先生外出务工的收入。去年,施先生在某建筑工地的食堂工作,该食堂由包工头的亲戚承包。双方口头约定月底提供食宿,并可每月预支部分劳务费作为生活费,年底则一次性结清全部劳务费用。然而,到了年底,食堂承包人却以未收到承包款为由,拒绝支付施先生的劳务费。施先生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但担心自己连诉讼费都无力承担,因此来电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在正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费。诉讼结束后,裁判文书中会明确判决结果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然而,对于经济困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原告,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针对施先生的情况,律师建议他首先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在提起诉讼时,施先生可以连同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一起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核。如果法院审核未通过,施先生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一旦他获得胜诉的生效裁判文书,他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将会予以退还。因此,施先生可以放心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案例提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终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审核后确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经济确实困难的,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也不用太过忧虑,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暂缓缴纳。另外预交的诉讼费用待获得胜诉生效裁判文书后不应当由自己负担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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