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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反对的情况下,男方搬出同住地多久后能办理离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柴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与妻子系因父母要求而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更是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闹,柴先生已经受不了了,曾经向妻子提出离婚,但妻子碍于面子不同意离婚。柴先生深感无望,决定下个月搬出去,和妻子分开居住,以寻求生活的平静。其想咨询,若其诉讼离婚,什么时候才能真正把婚离掉呢,还是说只要妻子不同意他就无法摆脱婚姻关系?

      平台律师告诉柴先生,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当然离婚涉及的现实问题法律问题更多,因此,离婚自由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和程序、条件的。若婚姻双方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若无法协商,那么柴先生这种情况,在分居后提起离婚诉讼即使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在第一次判决后依然保持分居状态达到一年以上,然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就应当判决离婚。即柴先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后保持分居状态持续一年以上后,第二次诉讼就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故,柴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存在无法摆脱婚姻关系的情况。

法律法规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系男女双方感情契合携手共度人生的一种制度,若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可以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婚姻是神圣的制度,踏入围城和另一半结合建立婚姻关系要慎重,同样若发现确实无法共度人生的,也应当及时协商,对于婚姻状态进行调整,还彼此自由,让彼此快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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