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现年20岁,在上海拥有一套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今年9月,因留学、择业等问题,马女士与父母产生分歧,随后选择离家在外租房居住。现马女士来电咨询,由于她急需资金用于留学和生活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这套共同共有的房屋?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首先,共同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尽管马女士与父母因留学等事宜产生矛盾,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双方之间的矛盾或未共同居住而消失。其次,马女士提出分割房屋的理由并不构成“重大理由”。重大理由通常指的是,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会对共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共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且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马女士因留学急需资金,这并不构成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重大理由”,也不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当前情况下,马女士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房屋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提示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