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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擅自将部分走廊占为己有堆放物品,自己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1-0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韩先生反映,他居住的楼层为一梯三户格局,他的房屋位于中间位置。近期,左侧房屋更换了新业主,并进行了装修。韩先生发现,新邻居将进户门前的走廊区域擅自用铝合金门隔断并加锁,将该区域据为己有。原本位于走廊内的该层三户共用的水表开关,现在也被新邻居锁在了铝合金门内,导致其他业主无法在没有新邻居开门的情况下接触到水表及水管开关。此外,韩先生还观察到新邻居在铝合金门内堆放了杂物、鞋架等,环境十分杂乱。

韩先生认为,新邻居这种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用权益,还给大家的用水带来了不便,并且走廊内堆放杂物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韩先生咨询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的规划,入户门外的走廊区域并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全体业主的共用区域。新邻居擅自隔断走廊,将其部分区域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影响了大家的用水,并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韩先生有权要求新邻居拆除铝合金门,将侵占的走廊区域恢复原状。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空间,业主共有、业主共享。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任何人都应当依法行使自身权利,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走廊作为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不仅限于供业主通行,还承担着重要的消防安全职责。因此,走廊应被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并由大家共同管理。业主们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侵占走廊空间,以确保其正常功能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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