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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贷担保而签订买卖合同,可以直接转让所有权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石先生的朋友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十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朋友名下的奔驰轿车就用来抵债。现在借款已经到期,但朋友无力偿还,石先生要求朋友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完成交易,然而对方一直拒绝配合。因此,石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直接过户车辆。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石先生的朋友有权拒绝直接过户车辆,但石先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车辆以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民法典》还明确指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石先生与朋友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交易意图,而是作为借款的担保措施。因此,这份车辆买卖合同实质上是无效的。所以,朋友有权拒绝直接过户车辆。然而,石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拍卖该车辆,以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这样既能保障石先生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案例提示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即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这种方式,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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