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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后注销了,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2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虞先生来电反映,他与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经营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他们决定注销这家公司。为此,虞先生与合伙人根据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议,一致通过了公司解散的决议,并指定由虞先生、其朋友及公司会计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完成自行清算后,制定了清算报告,该报告经股东会审核确认后,被提交给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顺利完成了公司的注销申请。目前,所有注销手续均已办妥,公司已成功注销。

然而,虞先生近期听闻有说法认为,未经过法院程序的公司注销是不合法的,这让他感到困惑,于是来电咨询其公司注销流程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向虞先生解释,他与朋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决定注销时,依据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议,并作出了公司解散的正式决议,这是符合规定的。随后,公司根据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了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并编制了清算报告,该报告在经股东会确认后,被正确提交给了公司登记机关,以完成注销登记。这一系列步骤表明,虞先生公司的注销过程是完全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因此,该注销行为是合法的,虞先生无需过分担心。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案例提示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公司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否则公司股东、清算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公司经营不佳或者要结束公司经营的时候,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解散公司,并确定清算组后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以真正结束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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