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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刘先生于2023年9月1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刘先生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自备车辆为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他需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有额外奖励;公司则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先生支付固定的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另行报销。在合作期间,刘先生每日需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派单,公司则通过平台对刘先生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根据双方协议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奖惩处理。

2024年4月25日,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车辆管理终止协议》,称因公司调整运营规划,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然而,刘先生认为,他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了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应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刘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简而言之,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即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本案中,尽管刘先生与公司签订的《车辆管理协议》中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根据实际的用工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公司要求刘先生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其发送工作指令,并监控其工作情况,同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奖惩;刘先生则需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这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此外,公司根据薪酬和奖惩制度为刘先生派单并结算费用,而刘先生则通过平台长期、稳定地获得服务费用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这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最后,公司将刘先生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先生成为其稳定成员,并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服务,所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也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

综上所述,公司对刘先生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车辆管理终止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指出: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崛起,大量新兴的就业机会应运而生。然而,这也给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鉴于不同平台间用工模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采取分情况、具体讨论的方法。

关键在于要深入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实质性的劳动管理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规范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是否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奖惩等。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关系,从而据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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