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刚于2024年大学毕业不久,因其青春靓丽、气质优雅,成功入职了心仪的新媒体传媒有限公司。然而,入职不到两个月,公司内一位年逾五十的男性高级培训师李某便对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起初,李某在工作上对她颇为照顾,但随后开始每天通过微信向她发送问候,并逐渐夹杂一些带有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范女士深感自己受到了性骚扰,于是向公司工会主席反映了李某的行为,请求工会出面制止。然而,工会主席却认为李某只是思维活跃,玩笑开得有些过火,并未当回事。这导致李某的行为愈发肆无忌惮,对范女士的纠缠也越发严重。范女士询问,法律上对于李某的这类行为有何规定,以及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如下: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或举动。这包括但不限于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以及将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等。同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挑逗、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也可能构成性骚扰。
针对范女士的情况,她首先应注意保留所有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带有骚扰内容的电子信息。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在与李某接触时录音录像,以作为证据。其次,她应继续向公司相关部门投诉,明确反映李某的性骚扰行为,并努力争取一个健康、良性的工作环境。最后,如果公司内部无法解决问题,范女士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提示
《民法典》对于性骚扰的规制,在采取人格权保护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兼采职场保护主义模式,明确规定雇主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即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上述单位未尽到防止和制止性骚扰法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