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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王先生表示,他于2023年2月入职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每月工资为8500元。今年4月16日,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他“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到期后将自动终止”。4月29日,公司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再次向王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现在,王先生来电咨询,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他是否能向公司主张赔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一个月代通知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然而,在王先生的情况中,他的劳动合同是到期不续约,且他本人已经知晓合同的截止日期。这并不属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王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据此,王先生主张的赔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一个月代通知金,均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王先生无法向公司主张这些赔付。

案例提示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代通知金”是民间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中的情况,主张赔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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