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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因为道路不平整而摔伤,可以申报工伤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2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林先生在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道路施工收尾工作未完成,路面不平整而摔伤。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警方确认林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随后,林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申报请求,但公司认为其受伤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不属于工伤范畴,因此拒绝申报。为此,林先生咨询平台律师,询问自己的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以及如何寻求赔偿。

平台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该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林先生的情况中,警方已经确认他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他的受伤是可以申报工伤的,公司应当为其进行工伤申报。如果公司拒绝申报,林先生有权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赔偿问题,由于林先生的受伤是由工程施工方未妥善完成收尾工作导致的,他可以先向工程施工方或管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施工方或管理方拒绝赔偿或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林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

12348平台律师给出重要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拒绝为受伤员工申报工伤认定,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务必注意不要错过这一关键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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