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某科技公司向刘先生发送了录用通知邮件,明确告知刘先生已被公司录用,月薪为15,000元,并要求他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入职。然而,仅隔四日,即2024年2月27日,刘先生又收到该公司邮件,称因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调整及组织架构变动,公司决定撤回之前的录用邀约。刘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因此来电咨询,询问该公司无故撤回录用邀约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公司是否应向他进行赔偿。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且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会进行多次磋商,从而建立起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来说,当劳动者收到录用邀约后,基于对这种信赖,他们可能会选择辞职或拒绝其他公司的入职邀约。然而,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撤销了录用邀约,劳动者就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机会,这往往会导致他们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工资收入。当这种损失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就招录事宜进行磋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具有自主招录员工并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劳动者确认回复后,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因自身原因撤回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一定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