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8日,黎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前台岗位,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仅一周后,为评估新员工的业务能力,公司依据《会所前台服务标准》进行了专项培训,并随后组织了一场考试。在这场考试中,黎女士获得了70分的成绩。由于整体考试成绩未达预期,公司决定再次组织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同时强调,若第二次考试成绩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对员工的考评结果。遗憾的是,在第二次考试中,黎女士的成绩下滑至45分,位列所有参考人员之末。
今年7月31日,公司基于黎女士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条件,通知她3日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黎女士来电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及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评估。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在本案例中,黎女士在明知考试内容为其应知应会的知识后,并未进行充分的复习准备。与其他新员工相比,她的考试成绩明显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她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可能并不符合前台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物业公司以黎女士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在招录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并向员工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在具体考核过程中,应当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例如考试、测验、绩效排名等,从而得出考核结果。若考核结果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