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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应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3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邓小姐反映,她因对烟味过敏,向公司反馈了公司内有人抽烟的情况。然而,领导却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她调离岗位,这让她无法接受,因此她一直没有到新岗位报到。最近,公司又以邓小姐无故旷工为由,直接将她辞退。邓小姐对此感到十分气愤,于是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同时,劳动者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健康的劳动环境,而劳动者也有权对不良的劳动环境提出异议。

在本案中,邓小姐的工作环境可以被视为一个相对密闭的公共环境。一般来说,在密闭的公共场所内,除非设有专门的吸烟区域,否则是不允许抽烟的。公司要求员工置身于可能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是违法的。公司不能因为员工不适应有烟环境而将其调离岗位,更不能以此为由违法辞退员工。

对于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如果邓小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因此,邓小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公司在处理此事上仍然不配合或拒绝支付赔偿金,邓小姐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健康且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不能仅凭自身作为管理者的地位,就强迫劳动者遵守那些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公司规定。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公司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反击。具体来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稽查大队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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