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表示,她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销售专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7月初至2024年6月底,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500元,其中包含5500元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2024年3月31日,赵女士因个人原因提交了辞职报告。然而,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定,“对于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而离职的员工,在绩效分配时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因此只向赵女士支付了基础工资。赵女士认为,尽管她未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但当月她仍有绩效产出,用人单位不应因此扣发她的绩效奖金。于是,赵女士来电咨询,询问用人单位的这一规定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足额支付工资,且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免除自身支付工资的义务。
在本案中,绩效奖金是赵女士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则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规定,实际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既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又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扣发赵女士3月份的绩效奖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赵女士可以先尝试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制定有关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通过收入分配实现企业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保证绩效计算概念、方式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不能制定规章制度免除自身支付工资的义务,排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