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电咨询,自己的哥哥和母亲居住在一起,现在她发现哥哥有虐待母亲的迹象,打骂、冻饿老人。母亲因为重病也无法订立遗嘱,那么哥哥是否还有遗产继承权?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不得继承遗产?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如果张女士有证据证明,哥哥长期对母亲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母亲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可以认定为对母亲进行了虐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虐待被继承人的,不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法院均可视情况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当然,如果继承人在实施虐待行为后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积极悔改的,法律也给予其相应的机会,当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除了虐待以外,如果继承人还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涉及到以上情况的,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如果相关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发生,其他继承人应当尽可能收集证据,向法院举证,不要让被继承人遭受人身、精神折磨后,又无法为自己申冤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