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表示,他的朋友因创业开设餐饮店,近期由于生意不佳,流动资金出现紧张,于是向朱先生提出借款30万元,并承诺在3个月内偿还,同时愿意支付利息。朱先生对此感到有些担忧,因为餐饮行业当前并不景气,担心朋友可能无法按时还款。然而,考虑到两人是多年好友,朱先生又觉得不借似乎也不太合适。因此,朱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如果将钱借出,是借给朋友的餐饮企业未来催款会更容易,还是直接借给朋友本人更为妥当?同时,他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朋友提供额外的担保。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从出借人的角度来看,获得更多的担保无疑会增加未来催讨欠款的容易度和保障性。因此,建议朱先生可以考虑将餐饮公司和朋友作为共同借款人,并在此基础上要求朋友提供额外的担保。这种担保可以是找一个担保人,也可以是提供物品作为抵押,如车辆或房产。这样,如果将来餐饮公司或朋友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朱先生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还款责任,或者通过行使抵押权来收回欠款。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选择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为了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有必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和优先受偿的重要步骤,不可忽视。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中可以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人、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来保障今后自身债权的实现。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是否出借款项还是要慎重决定,衡量对方的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等,避免有借无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