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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先生表示,2023年8月,他的老同学因家属突发疾病住院,急需向他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15%。尽管张先生当时资金并不宽裕,但他仍希望帮助老同学渡过难关,于是想出了一个办法。他前往附近的一家银行,使用自己名下的某银行信用卡套现了3万元借给了老同学,并由老同学出具了一张借条。套现后,张先生按期向银行偿还了这3万元借款,并支付了相应的手续费。然而,一年过去了,尽管张先生多次催促,老同学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承诺的利息。张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因此来电咨询,询问老同学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在张先生的案例中,他使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获取资金,然后转贷给老同学,这种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他与老同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老同学应当返还张先生借出的3万元本金。

由于张先生与老同学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自然也随之无效。这意味着张先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要求老同学支付利息。然而,张先生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通常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资金占用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案例提示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故持卡人应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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