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来电咨询称其丈夫最近过世了,丈夫和梁女士结婚时,梁女士是头婚,丈夫是二婚。丈夫第一段婚姻有一个儿子,今年30岁了,梁女士和丈夫婚后生育一个女儿,今年19岁。丈夫身患重病,曾留下遗嘱,将梁女士和丈夫共有的房产中自己的份额留给了女儿。但丈夫没有对其银行存款等动产留下遗嘱。梁女士在丈夫过世后找到其儿子,想和对方商量办理继承事宜,但儿子非常抗拒,不愿意配合,甚至都不愿意和梁女士沟通。梁女士很困惑,咨询了公证处,公证处说仅凭丈夫留下的自书遗嘱,而儿子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梁女士不知道该如何办理后续的手续,故来电咨询。另经律师询问,确定丈夫的父母先于丈夫过世。
平台律师告诉梁女士,丈夫的自书遗嘱中对不动产进行了处分,确定了份额归属给女儿,而其他遗产没有做安排,那么丈夫的遗产处理既包括了法定继承,又包括了遗嘱继承。公证处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话,梁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认遗产的处理。丈夫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梁女士、儿子、女儿,其中,房产由女儿依据遗嘱继承,其他遗产由梁女士、儿子、女儿共同继承。需要注意的是,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先区分出属于丈夫留下的部分财产,其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因儿子不愿意配合,且女儿已经成年,那么梁女士可以和女儿成为共同原告,起诉儿子,要求对丈夫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丈夫的遗嘱进行分配。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确定自己的财产在自己过世后如何分配。自书遗嘱、公证遗嘱、见证遗嘱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若遇到亲人离世后,依据其遗嘱办理遗产继承事宜,若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的,可以考虑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若各继承人之间有争议或者有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