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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被丧偶儿媳带出国还改了名字,孙子还有继承权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忻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和老伴是失独家庭,独生儿子在很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因为儿媳妇和他们关系不好,在儿子过世后,儿媳妇就带着唯一的孙子移居国外了,老两口再也没有看到过孙子。后来听亲戚说,虽然孙子还没有入外国籍,但是姓氏已经改成了儿媳妇的姓。忻先生觉得非常伤心,觉得自己家里绝后了。但最近看法制节目的时候才知道,孙子对他的遗产有继承权,他不理解,这么多年都没有音信也已经不是忻家后代的孙子为什么还有继承权?

      平台律师告诉忻先生,子女先于父母过世的情况下,其直系晚辈可以代位继承,并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忻先生的儿子先于忻先生夫妻过世,因此,将来忻先生夫妻身故后,孙子代替儿子的地位来继承老两口的遗产。不论孙子和他们的关系是亲近还是疏远,也不论孙子是否加入外国籍,也与孙子是否更改姓名,孙子是儿子的儿子,以其血脉享有继承权。律师也告知忻先生,不论孩子姓什么,他都是忻先生儿子的血脉的延续,若忻先生不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话,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孙子就是忻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继承权系基于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而享有,与国籍、姓氏、性别等无关联。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不能仅凭姓氏来判断是否自己家的亲人,法律上对于继承权的判断主要依据的是血缘关系,是自己的直系晚辈,都是自己家的后代,哪怕改姓、出国,依然是自己家血脉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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