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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4-29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寻衅滋事罪;刑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郑某某、范某某、王某某酒后坐车回家途径上海市静安区阳曲路保德路附近时,恰逢顾某某因情感问题与葛某某发生纠缠。因葛某某向路人呼救,三人听闻即下车上前查看,期间郑某某与顾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范某某、王某某见状也上前与郑某某一起顾某某进行了殴打。后民警到场,随即立案侦查。顾某某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验伤单至医院验伤,结论为右眼眶挫伤,腿部挫伤。2021年6月3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顾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顾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右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7月6日,郑某某等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同日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2021年930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郑某某未委托辩护人2021年109日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依法指派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张玉霞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随后会见了受援人郑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据郑某某陈述,2021年6月5日3时许,其与朋友范某某、王某某在阳曲路吃完夜宵后便了代驾离开,车辆行驶至阳曲路保德路时,众人听到一女子在哭着喊救命,三人下车上前查看。发现有一男子(顾某某)在与该女子(葛某某)纠缠。郑某某问葛某某认不认识顾某某,葛某某说不认识,顾某某葛某某是他的女朋友,郑某某又问顾某某是否知道葛某某的名字,连续问了两遍,顾某某都回答不出来,郑某某就让顾某某不要纠缠葛某某,顾某某非但不听开始用言语辱骂,随即双方开始动手顾某某被制服后,葛某某问郑某某能否送她回家,郑某某表示同意。四人走到路中央,顾某某又冲上来对郑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郑某某等三人对顾某某进行殴打葛某某告知三人其已拨打了110,希望郑某某等三人先走,让警方处理,于是三人离

会见中,郑某某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向张律师表示:“我原本只是想帮助这名女子,但可能酒喝多了,对方男子又对我进行辱骂,引发了后来的肢体冲突。当时真的没想那么多,有些冲动了,但我本意是好的,没想会产生这个结果,对于被害人的伤势我很愧疚,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张律师告诉郑某某,其在最初的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如在控制住现场局面后,不再有进一步的动作,拨打110报警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事件便可圆满结束。但在确认葛某某没有人身危险的情况下,还对顾某某进行殴打,且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就触犯了刑法。鉴于郑某某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无异议,张律师决定把辩护重点放在从轻量刑的情节上。

2021年10月18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律师结合事实法律为郑某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郑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刑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在事件的起因上,本案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郑某某看到顾某某在纠缠葛某某,葛某某边哭边大声呼救,下车去制止,本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只是其后续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方的谩骂加上自身酒后情绪失控引发了肢体冲突,才导致顾某某被打伤但是顾某某亦动手殴打了郑某某,郑某某也受未及时验伤,其亦是受害人

4.被告人郑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此次事件的起因是见义勇为,属冲动犯罪,现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5.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即向被害人顾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于当日判决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中,郑某某最初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在确认葛某某没有人身危险后,郑某某还对顾某某进行殴打,且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就触犯了刑法。援助律师在阅卷会见结合案件实际,经过审慎、全面的分析,对郑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合理剖析,作出了从轻量刑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为郑某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情况下,见义勇为都值得大力褒扬,但见义勇为也要有分寸,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以牺牲社会法律秩序为代价。根据法律规定,在遇到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持刀抢劫、杀人等,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不会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制止,如果难以制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使不法分子及时受到惩处。这样即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同时又能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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