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未成年人;变更抚养权纠纷;家庭教育促进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两人的独生女小张跟随父亲张某生活。小张随父亲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受到父亲的体罚惩戒,不堪忍受而向学校求助,学校通过与检察院未检部门联系为小张寻求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联系函》,帮助小张申请法律援助,追究其父亲的刑事责任。2020年5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联系函后,与小张取得联系,协助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小张系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吴芳律师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向小张了解案情,据小张陈述,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共同生活的三年内,其经常因生活琐事被父亲体罚,经常一跪就是好几个小时,有时还不让吃饭,挨打更是家常便饭,有一次,她仅仅因为没有按照父亲要求吃葡萄就激怒了父亲,被其抓住衣领从后面拉倒在地,小学时在向父亲表达想跟妈妈生活时也屡次被拒并被打得遍体鳞伤。
据小张就读学校称,在疫情防控期间,自2020年3月23日起,小张父亲有三个星期不让小张进行线上学习,虽然每次都是先和班主任“打招呼”说由于小张学习不自觉,因此收走了或摔了她的电子设备,但在沟通过程中,老师感觉家长非常情绪化,非常固执,将所有的不如意都归结于离异、前妻和孩子。4月30日,小张向学校求助,感觉对父亲绝望,其已经请求、认错多次,但父亲不为所动,小张觉得非常害怕而向学校寻求帮助,学校将小张的情况向检察院未检部门报备后,如前所述,检察院帮助小张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从户籍资料中得知,小张现已满12周岁,目前在学校和户籍地派出所的帮助下,小张暂时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暂时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随后,律师立即与小张的母亲李某取得联系,在会见过程中,李某向律师提供了小张的亲笔陈述书,表达其受到家暴并希望随同母亲李某生活的意愿。李某向律师明确表示,鉴于小张被父亲虐待体罚的事实缺乏有力证据,以及考虑父亲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影响孩子未来的前途,李某和小张决定将法律诉求更改为变更抚养权。
2020年5月12日,李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民事法律援助,请求为小张变更抚养权。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形,且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考虑到办案的连贯性,中心继续指派吴芳律师为小张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为使受援人小张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安抚心灵创伤、感受家庭温暖,在其母亲及本人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启动后,援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
援助律师随后再次联系李某,帮助李某向学校调取小张受到父亲体罚后被学校固定的伤情照片证据,开具调查令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小张父亲的缴费明细了解收入状况,整理证据及制作证据目录,并于2020年5月18日起草及提交民事起诉状,力争早日立案。
2020年6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小张应法院要求到庭,向承办法官当面表达了自愿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检察院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援助律师根据现有证据资料,请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依法支持李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同日,小张父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小张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月18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结回访,了解到张某虽能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但未与女儿沟通联系,不主动探望女儿,不关心女儿的生活学习,甚至在女儿主动联系时亦不回复信息。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长宁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张某对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纠正,积极做好家庭教育。
小张父亲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自己将按照指导令的要求,主动改善与女儿的沟通交流,真正承担好父亲的职责。
【案件点评】
伴随新年的钟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该部法律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了“依法育娃”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的立场与决心。该部法律对于家长责任地位的规制意义深远,希望小张的父亲及千千万万家长能够积极履行作为父母的法定职责,树立正确家长责任观,坚决杜绝违法体罚及虐待孩子的行为。
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充分考虑受援人系未成年人,指派善于和未成年人交流、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案件。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为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未成年人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增强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