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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孙某某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9-3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起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退役军人;劳动报酬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上海市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常住于嘉定区。2021年4月9日,孙某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内容为根据各门店要求,完成货物配送。入职后,单位未与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且实际工作时间为做六休一,每天工作时间至少10小时,无休息用餐时间,工作内容也大大超出驾驶员正常职责范围。2021年5月10日,因工作超负荷而疲累不堪的孙某某经考虑再三,向单位提出了离职,却没想到单位在得知孙某某欲离职后,竟表示如果孙某某要离职,便不会向其发放工资。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某无奈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经所在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指引,孙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来到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解决其与单位之间的这场劳动纠纷。

中心经审核后认为,孙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且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孙某某系退役军人,中心了解到该情况后,当即启用退役军人特殊群体绿色通道,当场受理了孙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案件指派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朱燕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孙某某取得联系,商定会见时间。会见当天,援助律师在律所接待了孙某某。经了解,孙某某在求职网上看见上海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招聘送货司机的信息,标明月薪6000-7000元,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并有餐饮补贴。孙某某通过网上投递简历后顺利通过面试。2021年5月10日,孙某某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双方约定不一致,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单位却不同意支付孙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故孙某某欲通过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讨要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在职期间垫付的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援助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孙某某作为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支付。但孙某某是否确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应劳动,须有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同时,由于单位未与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过社保,且孙某某离职时尚未领取过工资,故孙某某每月工资的支付标准也须有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另外,在与孙某某沟通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孙某某已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中部分仲裁请求的金额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需要详细计算确定正确金额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修改申请。

援助律师向孙某某详细说明法律规定、分析法律关系后,孙某某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不足,再加上入职时间不长,所以能证明自己工作情况的证据材料可能不多,但一定会积极配合律师进行收集。

援助律师根据孙某某叙述的案件事实,仔细分析了需要收集并提供的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详细计算了劳动仲裁请求的具体金额,并为孙某某修改了劳动仲裁申请书。2021年5月20日,援助律师将修改后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与收集到的微信聊天记录、招聘广告等证据材料一并递交至相关劳动仲裁部门。

2021年6月29日,因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不成,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单位辩称曾与孙某某签订过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采购部驾驶员,月工资为2480元。同时双方签有一份承诺书,约定如果孙某某在单位工作未满三个月离职的,将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并当庭提供了劳动合同和承诺书。因此单位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未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480元为标准来支付,垫付款只同意支付2张罚单的金额。

面对庭审时的突发情况,援助律师当即与孙某某进行核实,经仔细辨认与回忆,孙某某表示,入职后自己好像是与单位签过一份合同,但是当时工资部分是空白的,至于单位说的那份承诺书,自己实在没有印象是否签署过。了解情况后,援助律师为孙某某重新分析了案情,并表示将适当调整代理方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将不再有主张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故原本要求的按照月工资6000元为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的主张将较难实现,但自己会尽最大的努力为其争取,孙某某表示了解并接受援助律师的意见。

与孙某某充分沟通后,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孙某某自2021年4月9日入职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单位安排完成工作时间内及加班的工作任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其理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2.孙某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单位无权通过所谓的承诺书来限制孙某某作为劳动者正常的就业选择,并以此作为克扣其工资的借口。

3、根据单位招聘信息显示,该岗位薪资待遇为每月6000-7000元,但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报酬与招聘信息中的薪资待遇差距巨大,若非单位在与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填写劳动报酬,孙某某是不会同意签订该份劳动合同的。

经过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单位同意按20元/小时为基数计算孙某某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但工资只同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480元/月向孙某某支付,垫付款依然只认可2张罚单的金额。

因单位拒绝调解,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裁决,单位应向孙某某支付:1.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工资2594.02元;2.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加班工资2146.84元;3.垫付款400元。共计人民币5095.86元。

收到裁决书后,孙某某对于裁决结果不服,欲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朱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继续为孙某某代理本案。

为进一步证明孙某某的主张,援助律师又根据案情收集了财付通转账记录等新证据材料,与起诉书一并递交给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单位支付:1.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10日间工资2594.02元;2.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245元;3.垫付款635元。共计人民币6474.02元。

援助律师向孙某某转交了该判决书,孙某某表示接受该结果,并向援助律师表达了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首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本案的案情本不复杂,但由于受援人法律意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在入职时一时大意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使自己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援助律师先后在仲裁和一审阶段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过2次代理,终于为受援人追回了六千余元的工资,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在处理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工资标准等事务时,应慎之又慎,尤其在签订书面文书时,一定要确认内容,慎重落笔。如遇到本案孙某某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在沟通过程中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以免维权时因证据缺失导致自己的合法诉求难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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